债务关系中总会规定贷款担保,主要包括找担保人为借款人开展贷款担保,借款人在合同期满,假如借款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将贷款担保人告上法庭,但是许多贷款担保人以超出贷款担保保证时限为理由担负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在深圳市贷款担保人过去了担保期限就可免除责任吗?下面,【国祥金服】将给大家整理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导负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本办法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借款人提出诉讼或是申请劳动仲裁的,保证人免去保证义务;债权人已提出诉讼或是申请劳动仲裁的,保证期间可用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
法律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利独立负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规定保证人担负保证义务。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本办法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规定保证人担负保证职责的,保证人免去保证义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先于或是相当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作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导负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规定保证人担负保证义务直到主债务利息结清时才行等相关视频的,视作承诺未知,保证期间为主导负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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